平等互聯政策

想要與IPTP Networks(以下簡稱“IPTP”)建立收費對等互聯的候選人(以下簡稱“對等體”)應閱讀並同意以下對等互聯條款。除了AS41095之外,IPTP還運營着區域性的自治系統編號(ASNs),這些ASNs有嚴格篩選的對等互聯條款。

  • 歐洲、中東及非洲地區 IPTP (AS51601)
  • 亞太地區IPTP (AS140951)
  • 拉丁美洲 IPTP Networks S.A.C. (AS263681)

0. 本地自治系統編號(ASNs)的網絡要求。

0.0. 公共對等互聯

0.0.0. 路由

支持邊界網關協議(”BGP”)第4版路由協議,以在對等互聯發生的互連點中交換路由。

0.0.1. 對等互聯範圍

如果對等體存在於多個互聯網交換中心,我們傾向在IPTP和對等體共同存在的地點進行對等互聯,以及傾向通過RS進行對等互聯,但我們也支持通過公共IX交換結構以及PNI進行的私人BGP會話。

0.0.2. 流量

我們對RS沒有任何流量要求,但對於私有BGP會話,對等體應在任何常見的地點與IPTP有至少500Mbps的流量交換峰值,而對於PNI對等體應至少有1Gbps的流量或更高。

0.3. 可訪問性

我們不會與當前的客戶或地區客戶的客戶進行對等互聯。

0.0.4. 公告

我們希望對等體在所有區域公布一致性的前綴、向我們公布前綴,以及不要過濾“僅接收”的路由。但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對 IPTP的運作沒有負面影響,我們就可以進行對等互聯。

0.1. 私有對等互聯

想要為私有對等互聯建立 PNI 的對等體必須滿足公共對等互聯規定的所有要求,並且有能力進行至少1Gbps 的流量交換。

對於新的對等體,我們將通過IXP建立至少一個月的試驗性對等互聯,以觀察流量水平,然後才通過PNI申請私人對等互聯。

1. AS41095 的網絡要求

1.1公共對等互聯
想要參與的對等體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1.1 對等互聯的範圍
對等體應具備能力,並同意在其及IPTP有提供服務的所有市場上進行對等互聯。如果對等體的網絡跨越同一大陸,我們也可以協商僅在單一大陸進行對等互聯。

1.1.2 流量
對等體應在任何交換點擁有最低200Mbps和最高500Mbps的峰值交換流量。高於500Mbps的峰值流量被視為私有對等互聯。

1.1.3 前綴通知
對等體必須在所有大陸的對等互聯上使用一致的路線,並且擁有至少10條不重複路線。對於任何長於/ 24(IPv4)或/ 64(IPv6)的路由皆會被篩走。

1.1.4 可訪問性
免費的對等互聯不適用於過去6個月內曾與IPTP的現有客戶或對等互聯夥伴連結的對等體。

1.2 私有對等互聯
想要參與此項目的對等體除了下面列出的條款之外,還要滿足公共對等互聯的所有要求:

1.2.1 網絡容量
在兩個主幹城市之間,對等體必須擁有至少兩條OC-48 / 10G電路的骨幹網。

1.2.2 電路利用
對等體應能夠以至少1000Mbps或更高的容量直接與IPTP互連。電路利用率應始終等於或高於25%且低於80%。或者,對等體應考慮公共對等互聯或做出相應的升級。

1.2.3前綴通知
對等體必須在所有大陸宣布一致的對等互聯路線,需要擁有完整的客戶路線以及至少1000條獨特路線。任何長於/ 24(IPv4)或/ 64(IPv6)的路由皆會被篩除。

2. 運營要求

2.1 對等體必須全天候運行網絡運營中心(NOC)或同等機構,並且有能力在48小時內解決與BGP、路由、安全或濫用相關的問題。

2.2 對等體必須運行具足夠冗餘和容量的網絡。單一節點的任何故障都不會顯着影響整體網絡性能。

2.3 對等體和IPTP不應向其他網絡指出默認值或提供傳輸。

2.4 對等體與IPTP之間的流量交換比例應大致平衡,不得超過8:1。

2.5 對等體和IPTP應監視所有互連鏈接的使用情況。如果任何鏈接的利用率連續三天超過80%,時長高達一小時,則雙方應共同努力增加鏈接容量或重新設置路由流量以降低利用率。

2.6 對等體和IPTP應承擔與各自客戶就各自公司向其提供的網絡和服務進行溝通的責任。

2.7 對等體應至少提前48小時通知IPTP任何計劃的維護。通知消息應明確說明維護的日期,時間和影響。

2.8 對等體和IPTP應進行定期的容量和鏈路質量審查,以適應流量增長並最小化網絡之間延遲增加或丟包的可能性。

2.9 不同意或不能滿足於第1、2節列出的要求的對等體將會被列入待除名名單。可能出現的嚴重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不穩定路由造成的次優路由以及前綴泄漏。該對等體將有30天通知期來糾正此情況。如不採取任何措施,連接將可能被立即解除。

IPTP將不時審查和更新對等互聯條款,恕不另行通知,並保留以下權利:
(a) 接受或拒絕任何對等互聯請求,無論對等體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b) 在30天通知的情況下隨時終止對等互聯關係。